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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業將「備供出售」項下債券重分類到「持有到期」項目,又有出售的情況,對此金管會近日發函「提醒」,將以當年度或前二個會計年度各次出售及重分類的累計總額,個案認定是否出售金額「並非很小」,若有違背持有到期的目的者,不排除要求重編財報。
  據了解,金管會觀察到有部分大型壽險公司,出售持有到期項下債券的情況,因此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解釋,是否違反持有到期的會計定義,會研基金會回覆後,金管會近日也轉給壽險公會,提醒各家壽險公司注意重分類的風險。
  根據會研基金會的解釋,「持有到期」即是企業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資產,目前壽險業多數是放債券;但前年、去年已有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中國人壽、台灣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將持有到期項下的資產清空,重分類到備供出售項下,即資產會依市價評估,未實現利益或損失都會反應在淨值。
  但也有壽險公司如南山人壽、新光人壽先前是將備供出售項下的資產,重分類到持有到期,如此一來,若短期內市場大幅升息,債券價格大量減損的風險,就不會反應到淨值。
  依據會計公報的精神,持有到期項下的金融資產允許無法合理預期、小額的出售,但金管會認為,大型壽險公司的「小額」出售債券,可能是小型壽險公司全年出售債券的量,因此請會研基金會明確定義什麼是「小額」,或是有明確的比重。
  會研基金會則回應,必須根據事實與情況評估,且應以當年度或前二個會計年度內,各次出售及重分類累計總額,占持有到期投資帳面價值來評估。
  官員表示,會研基金會無法訂出明確的比率或數字,但「累計」計算方式,已讓壽險公司可操作空間明顯變小,不能再逐次、分小筆的出售持有到期項下的債券。
  官員指出,這次發函就是提醒壽險公司,若累計出售持有到期項下債券,達一定金額或比率,金管會將個案認定,是否違背當時重分類的意圖,不排除要求證重編財報。 <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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