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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人壽與勞方工會間的紛爭爆出插曲,勞委會因狀況沒弄清楚管太多,造成公親變事主,反遭南山告進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勞委會禁止南山與該公司保險業務員簽立承攬確認書、勞保撤銷申訴聲請書等行為不合法。
  法院判決指出,勞委會是就工會沒有申請裁決的事項,作出裁決,程序上有重大瑕疵。
  勞委會在處理南山人壽勞資糾紛上的重大瑕疵,根據判決是指,勞委會對南山所發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主文第1項,南山人壽自收受勞委會裁決書之日起,不得再要求南山業務人員簽立「承攬確認書」、「勞保撤銷申訴聲請書」,或其他對南山人壽工會組織、活動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的行為,及第2項南山人壽應自收受勞委會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將該裁決書主文第1項公告在所屬內部網站10日以上,且將公告事證存查。
  法院認定,勞委會這些裁決書內容已經違法,應該全部撤銷。
  南山之所以告贏這個官司,主要是勞委會沒把狀況弄清楚。因為南山工會雖然在101年9月曾就公司與業務人員溝通簽署承攬確認書、勞保撤銷申訴聲請書,認為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所以向勞委會申請裁決。但工會隨後在10月就撤回這部分要求,只把南山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確認與業務人員勞動契約不存在訴訟及抽樣體檢措施,列為指控南山違反工會法不當勞動行為規定的理由。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勞委會把工會已撤回的申請內容,當為作出裁決的理由,於法不合。
  勞委會沒有搞清楚狀況的情事,還不只是這件訴訟而已。勞委會先前曾認為,南山人壽沒有替保險業務員加保勞保,作出裁罰,南山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將勞委會裁罰處分撤銷,理由是勞委會認定南山與業務人員間為「勞動或僱傭關係」並不恰當。
  南山與所屬業務人員簽署的業務代表合約書規定,雙方是採承攬制,也就是法律關係是建立在承攬契約,不屬勞動或僱傭關係。
  因此業務人員是向職業工會加保勞保,而不是由南山以雇主身分投保,否則就會發生南山以雇主身分為業務人員投保的違法加保情況;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資雙方是勞動或僱傭關係才適用勞保優惠。<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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